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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

2017-03-27

发布时间:2013-3-21
京造定【2012】2号
各有关单位:
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》、2004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》中的3.4%税金标准,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,以营业税为基础,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、教育费附加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京政发【2011】72号)文件规定,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,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2%,因此,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﹥的细则》中规定的标准,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(详见附表)。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执行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和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的工程,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。
(一)2012年1月1日(含1月1日,下同)以后新开工的工程,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。
(二)2012年1月1日仍在施的工程,发、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核实工程量,已完工程量执行原税金标准,未完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。
(三)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工程,仍执行原税金标准。
二、执行2004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》的工程, 自2012年1月1日以后新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,均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。
三、建设工程的纳税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附表:
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
注明: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对应的区域详见《北京市实施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﹥的细则》中的相关规定。
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
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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